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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3民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吴兵与安徽嘉丰窗帘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兵,安徽嘉丰窗帘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3民初14号原告:吴兵,男,197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被告:安徽嘉丰窗帘有限公司,住所地和县经济开发区姥下河路与和州路交叉口西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695748233A。法定代表人:刘应瑞,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兵诉被告安徽嘉丰窗帘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兵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合法的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吴兵负担。审 判 长  余 洋人民陪审员  李国安人员陪审员董香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韩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