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2民初3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申请人杨春旭、姜世海、崔浩金融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杨春旭,姜世海,崔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2民初3490号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17号中银大厦1、2、3层部分。负责人钱曦,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荟华,系辽宁得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杨春旭,女,1972年1月24日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被申请人:姜世海,男,1976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被申请人:崔浩,男,1985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诉被申请人杨春旭、姜世海、崔浩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997585.51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杨春旭、姜世海、崔浩所有的银行存款997585.51元元或查封、扣押三被申请人的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朱 莉人民陪审员 唐丽荣人民陪审员 祝 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于晓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