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11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渝北区博鑫门窗经营部与重庆联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渝北区博鑫门窗经营部,重庆联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1484号原告:渝北区博鑫门窗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双湖路491号青华佳园1幢1-13,注册号500112607691282。经营者:鲁新海,男,198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刚,重庆仁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联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开大道1666号附2号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39571558R。法定代表人:李尚梯,总经理。原告渝北区博鑫门窗经营部与被告重庆联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渝北区博鑫门窗经营部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渝北区博鑫门窗经营部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渝北区博鑫门窗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渝北区博鑫门窗经营部负担。审 判 长 叶守忠人民陪审员 张 静人民陪审员 袁宗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邓巧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