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0民初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宁都县三和医药有限公司与吴俊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都县三和医药有限公司,吴俊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0民初828号原告:宁都县三和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春,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女,1983年2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宁都县。被告:吴俊群,男,1972年2月1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宁都县,原告宁都县三和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俊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都县三和医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宁都县三和医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廖晓昕审判员 曾勇荣审判员 刘文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敏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