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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502执恢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甘业海、北海市小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业海,北海市小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02执恢239号申请执行人甘业海,男,汉族,1946年11月6日出生,中石化北海分公司退休职工,现住北海市贵州路50号石化生活区。被执行人北海市小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广东南路富泰酒店2楼。法定代表人吴永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远晏,男,汉族,1958年7月6日出生,住北海市海城区,系公司职员。申请执行人甘业海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06)海民初字12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北海市小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30941元,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财产所涉案件现被我院指定再审,暂时不宜执行。此外,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甘业海同意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06)海民初字1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06)海民初1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06)海民初1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对尚在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再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冻结申请。本载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振锋审判员  武清华审判员  苏 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源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