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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1民初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力伟与铁岭县腰堡镇三家子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力伟,铁岭县腰堡镇三家子村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221民初335号原告:王力伟,男,1968年生。委托代理人:王亚萍,系辽宁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铁岭县腰堡镇三家子村民委员会。负责任人:张国军,系该村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汪纯辉,系铁岭市工会职工维权法律服务所律师。原告王力伟与被告铁岭县腰堡镇三家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被告村委会)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力伟委托代理人王亚萍、被告铁岭县腰堡镇三家子村民委员会主任张国军、汪纯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王力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人民币28800.00元;2、诉讼费、评估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是铁岭县腰堡镇三家子村村民,2017年1月27日17时,村中自来水主管道发生爆裂,原告家被涌出的自来水大面积浸泡。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关闭自来水开关并对自业水管道进行了维修,但被告迟迟不予关闭阀门,也没进行维修。为此,原告及其他村民拨打了市长热线12345,以寻求解决,原告的房屋墙体、地面己经出现裂痕,屋内物品被大量浸泡损毁,被告是自来水供水管道及其施设的产权所有人,负有维护和管理的义务。被告铁岭县腰堡镇三家子村民委员会辩称,原告请求过高,与事实不符。漏水管道系另案原告赵守中自行安装,管理权为另案原告赵守中而不是被告村委会,原告损失应由赵守中负担,被告村委会在接到自来水管道漏水后采取了定点供水的措施,被告村委会在进行维修时,另案原告进行阻止,称被告村委会必须给其5万元钱,否则不同意被告村委会进行维修,从而导致原告受到损失,被告村委会不是自来水管的管理人,不同意给付赔偿。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王力伟系铁岭县腰堡镇三家子村村民,2017年1月27日17时,该村自来水主管道位于该村村民赵守中家地下80CM处自来水管爆裂。事发地段的自业水管线由被告村委会于1989年统一进行铺设,并由该村委会统一进行管理。事发后原告请求被告进行处理未果。2017年4月20日原告损失经铁岭信达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为:28800.00元。本院认为,被告铁岭县腰堡镇三家子村民委员会作为事发地自来水管道的管理者,应对事发地自来水管道负有看护、维修等义务,事发地自来水管道漏水,被告村委会应及时进行处理并维修,被告村委会在原告多次请求下,未对事发地自来水管线进行妥善处理并及时维修,导致原告房屋被淹,并造成损失,被告村委会存在过错,经铁岭信达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原告损失为人民币28800.00元,对于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人民币28800.00元一节,因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村委会承认事发地自来水管线,系其村委会于1989年统一铺设,并负责管理,但赵守中私自对自来水管线进行改造,相应责任应由赵守中承担一节,因被告村委会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赵守中私自改变了自来水管线,且由于赵守中私自变更自来水管线导致自来水管线漏水,本院对被告主张自来水管线应由赵守中负责管理并维修,其对原告损失不承担责任一节,不予支持。对于被告村委会主张因赵守中的阻止,导致被告村委会未能及时对漏水管线进行维修并造成原告损失一节,因被告村委会对其该节主张,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对其该主张不予支持。对于被告村委会认为原告主张数额过高一节,因原告所受损失系由专业的评估机构,依法定程序及专业知识进行的评估鉴定,其评估程序合法、评估人具有相应的资质,被告虽主张原告损失数额过高,但未提供足够事实理由及证据,推翻对该评估意见的采纳,本院对被告的上述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铁岭县腰堡镇三家子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力伟财产损失款共计人民币28800.00元。诉讼费520.00元,评估费2000.00元,由被告铁岭县腰堡镇三家子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庞万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常海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