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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3执保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王**申请姚**、劳**诉前)财产保全一案0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0403执保458号淮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王**申请姚**、劳**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皖0403财保21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第39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立即对被申请人劳**名下位于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不动产权证号:00****83,建筑面积:87.75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满效力自动灭失。附:(2017)皖0403财保211号民事裁定书壹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案件承办人:民事审判一组袁州电话:0554-217****地址: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上品印象斜对面)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皖0403执保458号中国建设银行淮南**支行:关于王**申请姚**、劳**(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皖0403财保21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第39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立即冻结申请人王**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存单(NO.34****70)(户名:王**,账号:34×××92,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淮南**支行)银行存款80000元,冻结期限1年。附:(2017)皖0403财保211号民事裁定书壹份。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日案件承办人:民事审判一组袁州电话:0554-217****地址: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上品印象斜对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