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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81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9

案件名称

洪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蒲章英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蒲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81执128号申请执行人:洪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128100AAAAAAA,地址洪江市黔城镇龙标大道。法定代表人易尧,局长。被执行人:蒲章英,女,198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教师,湖南省洪江市人,户籍地湖南省洪江市安江镇公园路*组**号,住湖南省洪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洪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蒲章英计划生育行政征收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洪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据已经生效的洪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281行审84号行政裁定书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执行,并于2017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蒲章英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蒲章英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蒲章英所有的住房一套,但申请执行人认为不宜拍卖被申请人蒲章英仅有的一套住房,申请暂不拍卖被申请人蒲章英的住房。并以未能提供被申请人蒲章英有其他更便于执行变现的财产,且双方正在协商并已初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标的272724元尚未执行到位。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易江山审判员  黄国庆审判员  程林桂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易精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