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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81民初2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讷河市阳光苯板厂与刘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讷河市阳光苯板厂,刘维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81民初2597号原告:讷河市阳光苯板厂,住所地讷河市九井镇祥云村负责人方向坤,职务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既才,黑龙江宝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维刚,男,196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讷河市东北街四委。原告讷河市阳光苯板厂诉被告刘维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讷河市阳光苯板厂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讷河市阳光苯板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550元,由原告讷河市阳光苯板厂负担。审判员  韩义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庞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