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2执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通榆县大民种业经销处与田付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榆县大民种业经销处,田付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22执244号申请人执行人:通榆县大民种业经销处,住所地通榆被执行人:田付全,男,住所地通榆通榆县大民种业经销处申请执行田付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通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822民初2372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822民初2372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伟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付文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