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执1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02执1173号被执行人:刘伟,男,1981年10月13日生,汉族,枣庄市市中区村。本院在执行刘伟犯寻衅滋事罪缴纳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未发现可以变更、追加的被执行人的事实及证据,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可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事实和证据,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罚金10000元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西亮审判员 刘 进审判员 程 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德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