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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1执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于晶与孙军强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晶,孙军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1执124号申请执行人:于晶,女,198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孙军强,男,1984年3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于晶与被执行人孙军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16日作出的(2011)垦民初字第9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被告孙军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于晶借款5万元。二、自2011年10月21日至2011年12月6日止的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由被告孙军强与第一项一并向原告于晶付清。因被执行人未在以上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内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3日依职权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执行传票。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既无银行存款,亦无土地房产等可供执行。因此,本案在执限内不能执结,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1)垦民初字第9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扈亭河审判员  孙 涛审判员  孙建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薄万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