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12民初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南昌通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小娟、朱亚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通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小娟,朱亚晖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12民初997号原告:南昌通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市青山湖区高新大道926号嘉苑社区7栋2单元102室,组织机构代码:77237901-4,法定代表人:郑峰,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X、周泽高,系江西昌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小娟,女,1962年4月7日生,汉族,南昌市人,户籍所在地:南昌市。被告:朱亚晖,男1987年8月2日生,汉族,南昌市人,户籍所在地:南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通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小娟、朱亚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昌通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昌通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通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小娟、朱亚晖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南昌通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熊 军人民陪审员 胡晓玲人民陪审员 王爱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熊 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