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2民初2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共恩、周绪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共恩,周绪玉,卜兰美,林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2971号原告: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海曲中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MA3C4W6K46。法定代表人:许传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达,该公司职工。被告:陈共恩,男,196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被告:周绪玉,女,196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被告:卜兰美,女,196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港务局第三生活区。被告:林涛,男,196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共恩、周绪玉、卜兰美、林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5725元,减半收取286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廷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匡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