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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民初5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周云亨与周仲盘、金美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云亨,周仲盘,金美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2民初5356号原告:周云亨(曾用名:周友福),男,196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周仲盘(曾用名:周和顺),男,196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金美娥,女,196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告周云亨与被告周仲盘、金美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云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仲盘、金美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云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周仲盘、金美娥归还原告周云亨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1200元(利息按月利率0.8%算至起诉之日止,共计3个月);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7年2月5日,被告周仲盘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周云亨借款人民币50000元,约定利息一年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借故不还。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证据:借条1份、��明2份、结婚登记申请书1份。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本院认为,被告周仲盘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案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故出借人可随时主张归还。被告周仲盘拒不归还的行为显属违约,应承担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责任。本案借款发生在被告周仲盘与金美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金美娥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仲盘、金美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周云亨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12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0元,减半收取540元,由被告周仲盘、金美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先预交1080元,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如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俞高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陈梦琪?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