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1执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唐爱明与刘社华、刘剑锋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爱明,刘社华,刘剑锋,李安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1执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爱明,男,195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黑田铺乡圳玄村。被执行人:刘社华,男,1957年8月3日出生,住邵东县黑田铺乡群和村。被执行人:刘剑锋,男,198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大禾塘街道办事处红土岭社区居委会兴华路34号。被执行人:李安群,女,196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申请对以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521民初277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爱明与被执行人刘社华、刘剑锋、李安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湘0521执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建平审 判 员 彭 卓审 判 员 幸良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黄 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