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2民初2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冯思彬与桐梓县中心法律事务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思彬,桐梓县中心法律事务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2民初2430号原告:冯思彬,男,1938年12月17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被告:桐梓县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定代表人:马龙远。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桐梓县松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思彬与被告桐梓县中心法律事务所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思彬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思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思彬负担。审判员 龙 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红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