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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02民初2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山东昌安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中信机电车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昌安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中信机电车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民初2353号申请人:山东昌安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高新区长江大街75号2幢。法定代表人:尚庆华,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申请人:中信机电车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绛县大交镇续鲁。法定代表人:陈坚,职务:董事兼总经理。原告山东昌安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信机电车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昌安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冻结、查封。申请人以山东丰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对被申请人财产进行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400000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爱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