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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2刑初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夏泥吾容留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泥吾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02刑初300号公诉机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泥吾,男,1963年4月5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2015年4月10日因容留他人卖淫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7年2月1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3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以湘长芙检刑诉(2017)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泥吾犯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红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泥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被告人夏泥吾租用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火炬村一片20栋西楼一门面,���该门面分成几个隔间,作为卖淫场所提供给卖淫女使用,并与卖淫女约定每接待一个客人收取10元。何某、唐某某、罗某、王某某于2016年10月19日、2016年10月25日在夏泥吾提供的场所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火炬村一片20栋西楼一门面、长沙市芙蓉区火炬村一片的工地上一辆旧的厢式货车进行卖淫嫖娼时被公安机关抓获。2017年2月15日,公安机关在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火炬村一片进行治安检查时将被告人夏泥吾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夏泥吾的行为构成容留卖淫罪,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夏泥吾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提交的证据均没有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被告人夏泥吾租用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火炬村一片20栋西楼一门面,将该门面分成几个隔间,作为卖淫场所提供给卖淫女使用,并与卖淫女约定每接待一个客人收取10元。2016年10月19日,卖淫嫖娼人员何某和唐某某(均已被行政处罚)在该门面内约定以60元的价格发生性关系,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该卖淫窝点被公安机关查获后,夏泥吾又以4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旧的厢式货车,将该车停放在长沙市芙蓉区火炬村一片的工地上,车厢内放置了床和被褥,作为卖淫场所提供给卖淫女使用。2016年10月25日,卖淫嫖娼人员罗某和王某某(均已被行政处罚)在该车厢内约定以60元的价格发生性关系,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2017年2月15日,公安机关在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火炬村一片进行治安检查时将被告人夏泥吾抓获。上述事实,有下列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予以证明:1、报案材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明:2017年2月15日,公安机关在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火炬村一片进行治安检查时将被告人夏泥吾抓获。2、证人何某、唐某某、罗某、王某某的证言、现场照片,检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何某、唐某某、罗某、王某某于2016年10月19日、2016年10月25日在夏泥吾提供的场所进行卖淫嫖娼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已被行政处罚。3、辨认笔录,卖淫女何某、罗某、李某某经过辨认,确认夏泥吾在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火炬村一片20栋西楼一门面、长沙市芙蓉区火炬村一片的工地上一辆旧的厢式货车提供场所,容留妇女卖淫。4、涉案照片、指认现场照片。5、被告人夏泥吾的户籍资料及现实表现材料,证明:被告人夏泥吾已达刑事责任年龄。6、被告人夏泥吾的供述,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泥吾为她人卖淫提供场所,容留她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夏泥吾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泥吾经审前社会调查,具备实施社区矫正条件,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夏泥吾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限被告人夏泥吾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长华人民陪审员  刘菊香人民陪审员  甘炯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易 娟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条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