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91民初1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1185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与叶君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叶君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91民初1185号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法定代表人:张岚,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汤某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唐某,公司职工。被告:叶君子,男,1988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新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与被告叶君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施永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瀚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