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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5民初50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兴娥与彭德武、宋继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娥,彭德武,宋继广,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5民初5051号之一原告:王兴娥,女,1969年1月18日生,汉族,居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彭德武,男,1984年5月17日生,汉族,居民,现住江苏省睢宁县。被告:宋继广,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居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鲁泰大道51号高分子材料创新园A座。负责人:窦钦旭,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兵,男,汉族,1981年12月1日生,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职工,现住。原告王兴娥诉被告彭德武、宋继广、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兴娥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兴娥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兴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诉讼保全费620元,由原告王兴娥负担。审 判 员  罗 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崔汇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