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民初1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湖南百诚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庆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百诚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庆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1847号原告:湖南百诚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车站北路919号湾居(第一湾)5、6、7号栋310房。法定代表人:黄一夫。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实之,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庆华,男,197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原告湖南百诚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庆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百诚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09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4.5元,由原告湖南百诚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松杰人民陪审员 罗建湘人民陪审员 胡 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黎冕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