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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02执保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王峰、沈砚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峰,沈砚洁,陈礼祥,袁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2执保128号申请人王峰,男,196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申请人沈砚洁,女,196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申请人陈礼祥,男,197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申请人袁健,女,198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申请人王峰、沈砚洁与被申请人陈礼祥、袁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峰、沈砚洁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陈礼祥、袁健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峰、沈砚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礼祥、袁健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程方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白兆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