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521民初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杨华珍与杨银兰、李炳忠第三人撤销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施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施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华珍,杨银兰,李炳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521民初486号原告杨华珍,女,1947年7月10日生,汉族,云南省施甸县人,住施甸县。被告杨银兰,女,1968年4月2日生,汉族,云南省施甸县人,住德宏州瑞丽市。被告李炳忠,男,1973年5月12日生,汉族,云南省施甸县人,住施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华珍诉被告杨银兰、李炳忠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中,因原告杨华珍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华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华珍负担。审判员 杨国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锁慈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