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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521民初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杨华珍与杨银兰、李炳忠第三人撤销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施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施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华珍,杨银兰,李炳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521民初486号原告杨华珍,女,1947年7月10日生,汉族,云南省施甸县人,住施甸县。被告杨银兰,女,1968年4月2日生,汉族,云南省施甸县人,住德宏州瑞丽市。被告李炳忠,男,1973年5月12日生,汉族,云南省施甸县人,住施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华珍诉被告杨银兰、李炳忠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中,因原告杨华珍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华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华珍负担。审判员  杨国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锁慈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