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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2民初3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四川省劲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骆琳、于兴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劲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骆琳,于兴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2民初3262号原告:四川省劲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法定代表人:冉观旭。被告:骆琳,女,197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于兴国,男,197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原告四川省劲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骆琳、于兴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四川省劲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吴皓常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娅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