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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3执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马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3执366号申请人:王某某,男,生于1966年8月23日,汉族,农民,住岐山县。被申请人:马某某,男,生于1966年10月9日,汉族农民,住岐山县。申请人王某某与被申请执行人马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岐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岐民初字第011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未按期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案件款8000元,申请人现已领取。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岐民初字第01146号民事判决书部分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 玮执行员 李国栋执行员 赵晓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安贝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