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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7民初1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谢伟明与黄水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伟明,黄水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7民初1439号原告:谢伟明,男,汉族,1972年10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小珠,广东浩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水娇,女,汉族,1951年5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勇跃,广东金舵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谢伟明与被告黄水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根据原告谢伟明的申请,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查封了被告黄水娇所有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西青大道20号时代廊桥花园南区23座401的房屋。本案开庭时,原告谢伟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小珠、被告黄水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勇跃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谢伟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向原告双倍退还所收定金100000元;二、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约定成交差价80000元;三、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8000元;四、判决中介费用5000元由被告承担;(合计193000元);五、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原告因住房需要委托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安信居房屋中介服务部为其提供房源。当时中介的工作人员徐某带领原告看三间同在时代城的房子,价格大致相当。经过选择后,原告决定购买本案涉案房产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西青大道20号时代廊桥花园南区二十三座401房屋。2016年11月30日,在房屋中介的安排下原告与被告黄水娇的代理人黄日东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一份。双方约定房屋价格为458000元,由原告先支付50000元作为购房定金;2017年3月10日前到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新业主国土证的相关的有关手续,买方在领到回执的同时支付卖家全部房款408000元。签订合同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定金50000元。由于被告原本就是按揭贷款购买涉案房屋,因此,需要由被告先将按揭贷款偿还注销抵押以后才能办理过户;2017年3月17日,被告才将抵押注销办理不动产权证。之后原告通过中介戴某催促被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被告一直借口搪塞。至2017年3月19日,被告因房价上涨不同意继续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要求原告增加款项至600000元才愿意出售。原告多次通过中介要求被告履行过户手续,均遭到被告拒绝。被告因原告不同意加价而拒绝履行合同,这种行为有违诚信,违反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依约应向原告退还双倍定金100000元。而且由于被告在楼价升涨后才不愿意按原价出售房屋,其行为导致原告无法以原来市场价值购买相当房屋,严重损害原告的利益,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相应房屋差价80000元作为违约金。本次诉讼提起及交易不成功全因被告不诚信行为所造成,因此,本案所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中介费均应由被告承担。综上所述,原告特具状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捍卫社会诚信。黄水娇辩称,第一、被告取消交易的原因是由于中介拖延办理,到2017年3月19日被告仍未获得全部房款,因此,被告才提出不再出售房屋,并不是因为房屋涨价而取消交易。第二、原告仅仅支付定金50000元,并没���支付任何的购房款,双方也没有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三、即便是认定由于被告原因而取消交易,根据合同的规定,被告也只应按照定金罚则双倍退还定金100000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80000元以及律师费8000元的请求,缺乏依据。第四、本案中原告没有实际支付中介费,原告对中介费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主持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庭审调查,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6年11月30日,原告谢伟明与被告黄水娇以及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安信居房屋中介服务部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三方约定:原告购买被告所有的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西青大道20号时代廊桥花园南区二十三座401房,建筑面积为76.76平方米,价款为458000元。买卖双���共同委托经纪方办理有关房产交易手续,买方在签署本合同当日向经纪方支付服务佣金6100元。付款方式为:买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购房定金50000元,买卖双方于2017年3月10日前到佛山市三水区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新业主国土证的相关手续,买方在领到回执的同时支付卖方全部房款408000元;交楼时间为业主收齐房款当天;违约责任为:在签署本合同当天起,买方放弃购买该物业或由于买方自身原因致使交易不成的,买方所交付的定金不予退还。在签署本合同当天起,卖方放弃出售该物业或由于卖方自身原因致使交易不成功的,卖方应向买方双倍退还所收定金。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定金50000元。中介于2017年1月代理办妥涉案房屋的注销抵押权的手续,于2017年3月17日办妥涉案房屋新的不动产权证。2017年3月19日,被告通过中介通知原告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原告未���同意,并通过中介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由于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为此,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银行转账记录、证人徐某、戴某证言,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属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定金,中介亦按照合同约定办妥涉案房屋的提前清偿贷款,注销抵押权,办理新的不动产权证等手续,已经具备了进一步履行的条件。在此过程中,原告不存在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不协助被告办理相关手续的违约行为,被告以原告未能按期支付房款为由单方解除合同,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的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持。原告未能提供涉案房屋现有价值的相关证据,也未申请进行司法鉴定,本院根据目前佛山市三水区房价上涨的客观事实并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酌定被告赔偿原告房屋差价损失50000元。原告支付的律师费8000元,不属于必然支出的费用,且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未予约定律师费用承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律师费损失8000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中介费,由于原告未实际支付中介费用,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中介费用5000元的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水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双倍返还原告谢伟明定金100000元;二、被告黄水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谢伟明房屋差价损失50000元;三、驳回原告谢伟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3500元,由原告谢伟明负担780元,由被告黄水娇负担2720元,诉讼保全费1420元由被告黄水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凤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莫柳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