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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刑更2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万红亮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万红亮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文书内容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更2729号罪犯万红亮,男,1979年5月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淮滨县人,住河南省淮滨县,现在浙江省第二监狱服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九月六日作出(2007)甬刑初字第1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万红亮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令被告人万红亮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76269.75元;并对赔偿总额254232.5元承担连带责任。万红亮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作出(2007)浙刑二终字第134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2010年04月10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浙刑执字第389号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6月25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浙刑执字第607号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八年。浙江省第二监狱于2017年6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万红亮在服刑期间,经过教育,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学习认真,劳动态度端正,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万红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度获得监狱级表扬奖励,2016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判决确定的财产性义务该犯未履行。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汇总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万红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万红亮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万红亮准予减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兵代理审判员  戚剑颖代理审判员  赵瑞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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