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85民初3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于远磊、咸同水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于远磊,咸同水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3021号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山东路16号阳光泰鼎大厦22楼。法定代表人:徐晓玲,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于远磊,男,198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被告:咸同水,女,195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告于远磊、咸同水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提供的被告于远磊、咸同水的身份信息,无法确认被告身份及送达起诉状。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具体身份信息,应视为被告不明确,因而不符合受理条件,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7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兆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