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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民初5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原告程学栋与被告张爱玲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学栋,张爱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5432号原告:程学栋,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河南省鄢陵县,现住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被告:张爱玲,女,1962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原告程学栋与被告张爱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学栋撤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许晋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