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民初5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原告程学栋与被告张爱玲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学栋,张爱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5432号原告:程学栋,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河南省鄢陵县,现住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被告:张爱玲,女,1962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原告程学栋与被告张爱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学栋撤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许晋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