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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04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垫付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鹏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垫付宝投资有限公司,周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字第1196611294145(2017)陕0204执56号申请执行人:垫付宝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30821104-X。被执行人:周鹏,男,1989年9月26日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农民,住耀州区。申请执行人垫付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鹏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204民初16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垫付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0日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令其三日内归还垫付宝投资有限公司欠款21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215元,以上合计21215元。周鹏订出了履行计划即:从2017年6月21日交1000元,7月份开始每月履行2000元直至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7)陕0204执183号案件总标的21215元中1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兴平审判员  王建文审判员  李科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晓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