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05执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陈桂萍、陈钜恩与莫五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桂萍,陈钜恩,莫五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5执650号申请执行人:陈桂萍,女,195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申请执行人:陈钜恩,男,196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委托代理人:廖琼灵,广东穗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静仪,广东穗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莫五珍,女,197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广宁县。原告陈桂萍、陈钜恩诉被告莫五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6)粤0105民初26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桂萍、陈钜恩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莫五珍赔偿损失210315.5元。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桂萍、陈钜恩申请执行的时候没有提供被执行人莫五珍的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等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莫五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程序,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消费。鉴于此,申请执行人对本案执行情况予以确认,表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处理。本院认为,经执行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表示确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05执65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晓阳审判员  张瑞雪审判员  陈文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丽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