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民再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李永屯与山西省晋城市城区北街办事处中后河居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永屯,山西省晋城市城区北街办事处中后河居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民再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永屯,男,汉族,生于1948年1月6日,住址:山西省晋城市。委托代理人:李利霞,女,汉族,生于1970年7月19日,住址:山西省晋城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西省晋城市城区北街办事处中后河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晋城市城区北街办事处中后河村,邮编048000。法定代表人:郭建明,该居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何庆军,山西弘毅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李永屯因与被申请人山西省晋城市城区北街办事处中后河居民委员会(简称中后河居委会)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2014)城民初字第1718号民事判决,驳回李永屯的诉讼请求。李永屯不服,提起上诉。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2015)晋市法民终字第46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永屯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2月28日作出(2015)晋民申字第1043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再审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李永屯称,请求撤销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晋市法民终字第461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被申请人中后河居委会支付再审申请人西北小屋22.2平方米补偿款72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再审申请人李永屯一直认为土地登记档案资料是一审法院审判人员伪造的。(二)土地登记审批表有疑点,为什么独自使用面积2l.81㎡,而记载面积是22.81㎡,自相矛盾。强烈要求被调查人、调查人和再审申请人三堂对证,进行司法鉴定。(三)再审申请人1999年5月13日没有分过家,分单是假的无效的。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请求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依法改判。本院再审认为,一、二审法院的判决存在以下问题。第一、本案再审申请人李永屯的委托代理人李利霞,系李永屯之女。《土地登记审批表》及《分单》上显示的名字为”李丽霞”,但再审申请人提供的再审申请书、授权委托书、常住人口登记卡及相关材料均显示为”李利霞”,中后河居委会出具的说明也显示为”李利霞”,一、二审法院对其是否为同一人没有作出认定。第二、本案所涉的西北小屋,《房屋拆迁合同书》中记载的面积为22.2㎡,而《土地登记审批表》却出现了三个不同的面积,即”独自使用”栏登记的面积为21.81㎡,”初审意见”(申请人提供)栏里是22.81㎡,”初审意见”(被申请人提供)栏里是26.49㎡,这些基本的事实,一、二审法院均未查明认定。第三、本案的关键证据1999年9月3日的《土地登记审批表》和1999年5月13日的《分单》,再审申请人一直主张其是伪造的,法院应该进行鉴定。关于《分单》,再审申请人认为其家里在1999年9月3日根本没有分割过房产,也不知道这个《分单》是从哪儿来的,对该《分单》不予认可。关于《土地登记审批表》,经比对当事人双方分别提交的《土地登记审批表》,第一页、第二页完全相同,关键的第三页就完全不一样了。申请人提交的《土地登记审批表》(对该登记表也不认可)在初审意见栏里记载”本宗地占于土改期间,记载面积22.81㎡,土地局出据(具)的分单证明,现四址清楚,四邻无争议,建议土地登记发证”,且”土地管理机关审核意见”栏和”发证机关批准意见”栏均为空白。该《土地登记审批表》没有经过审批机关审批,其作为证据不能证明本案所涉土地的权属。被申请人提交的《土地登记审批表》在初审意见栏里记载”本宗地占于土改期间,占地面积26.49㎡,有居委(会)出据(具)的占地证明,现四址清楚,四邻无争议,建议土地登记发证。”且”土地管理机关审核意见”栏和”发证机关批准意见”栏均加盖了有关部门的公章。由此,可以看出,两个《土地登记审批表》多处不一,矛盾重重,如果不对其真实性予以查明,势必导致案件的基本事实难以准确认定。综上所述,一、二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晋市法民终字第461号民事判决和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171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郭民贞审判员 韩德荣审判员 王国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燕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