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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22民初1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瞿华龙与凌周勇、钱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华龙,凌周勇,钱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22民初1656号原告:瞿华龙,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丁琪,安徽枞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凌周勇,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钱芳,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原告瞿华龙与被告凌周勇、钱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瞿华龙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瞿华龙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瞿华龙撤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瞿华龙负担。审 判 长  周和义审 判 员  朱旭生人民陪审员  吴玉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慧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