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21民初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甘肃泾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某1、张某2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泾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某2,张某3,张某4,王某2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821民初736号原告:甘肃泾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泾川县泾州街6号。法定代表人:王某1,男,系该公司董事长。(未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1,男,系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张某2,住泾川县。被告:张某3,住泾川县。被告:张某4,住泾川县。被告:王某2,住泾川县。原告甘肃泾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泾川农商行”)与被告张某2、张某3、张某4、王某2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泾川农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1与被告张某2、张某3、张某4、王某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泾川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四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29294.67元(利息计算截止至2017年4月30日,诉讼期间利息另行按合同约定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2年9月11日,被告向我行提出借款申请并签订《个人借款/保证担保合同》,合同约定向被告张某2发放贷款150000元,期限三年(2012年9月11日至2015年9月11日),并由被告张某3、张某4、王某2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贷款发放后,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未能及时清偿贷款本息,我行多次向被告催收,被告均未积极归还。截止至2017年4月30日,被告结欠贷款本金为150000元及利息29294.67元。被告张某2与我行签订借款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且未能积极与我行协商,导致债权难以实现,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为此,特诉至法院,要求如诉判决。被告张某2辩称,借款150000元、借款期限是事实,贷款时我只签了个字,贷款到现在我没有还过钱、也没有清过息,钱是被王某2拿去了,我没有见钱,钱让王某2去还。被告张某3辩称,我只是去签了个名字,钱让王某2去还,我不管,钱是王某2用了。被告张某4辩称,我只是去签了名字,我不同意还钱。被告王某2辩称,钱的确是我用了,我贷款是为了开发房地产,现在房子没有卖,我没能力还钱,我要求调解,把我的房子抵给信用社去。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理由充分,应予支持。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关于被告是否承担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责任问题。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利息,被告张某2、张某3、张某4辩称没用钱,只是签字,应由王某2还款为由拒绝承担责任,被告王某2辩称用钱建房,但现没能力还钱,要求调解以房抵债,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张某2签订借款合同属于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张某3、张某4、王某2承担150000元本息保证责任亦属于真实意思,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把所贷款项交由王某2用以建房,与被告张某2借款用途一致,王某2未能及时归还给借款人款项导致原告债权无法实现。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被告张某2、张某3、张某4、王某2之间属于另一合同(法律)关系,根据诉讼中”不告不理”的原则,本案不予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某2归还原告甘肃泾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息合计179294.67元,其中本金150000元、截止至2017年4月30日利息29294.67元;被告张某3、张某4、王某2对150000元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7年4月30日后的利息另行按合同约定计算)上述金钱给付义务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至泾川县人民法院,或打款至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泾川县支行营业部,账号:27-248101040007385,户名:泾川县人民法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85元,减半收取1942.5元,由被告张某4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崔喜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管 楠书 记 员 吴奋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