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4民初2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盐城市环宇工程纤维有限公司与山东新兴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市环宇工程纤维有限公司,山东新兴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924民初2324号原告:盐城市环宇工程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射阳县特庸镇王村四组。法定代表人:祁兆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祁瑞忠,男,该公司员工。被告:山东新兴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莱芜市高新区武当山路191号。法定代表人:陈玉文,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江苏盐城环宇工程纤维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环宇公司”)与被告山东新兴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新兴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环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祁瑞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兴业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环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新兴业公司立即偿还货款3802元和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结付之日止,以3380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新兴业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8月至2015年8月期间,我公司与新兴业公司签订了六份供货合同,并依约履行了全部交付义务。2016年2月1日,双方对账后确认新兴业公司欠货款43802元,并于2016年2月4日给付货款10000元。新兴业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8月至2015年8月期间,环宇公司与新兴业公司先后签订了六份供货合同。环宇公司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2016年2月1日,双方对账后出具对账函载明:“莱芜兴业滤材树脂有限公司:经核对,截止2016年2月1日贵单位尚欠盐城市环宇工程纤维有限公司货款¥43802元,请协助盖章予以确认,谢谢。盐城市环宇工程纤维有限公司(盖章).经手人:陈国军.2016年2月1日;经查,本单位尚欠盐城市环宇工程纤维有限公司货款¥43802元。盖章:莱芜兴业滤材树脂有限公司.2016年2月1日”。新兴业公司于2016年2月4日给付货款10000元,至新兴业公司起诉时止尚欠货款33802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新兴业公司于2017年6月1日给付货款30000元。莱芜兴业滤材树脂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7日名称变更为山东新兴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述事实有环宇公司向本院提交的对账函及环宇公司与新兴业公司签订的六份供货合同复印件等证据证明,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环宇公司与新兴业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新兴业公司结欠环宇公司货款3802元,未能及时还款,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给付所欠货款及自主张权利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的责任。故环宇公司诉请判令新兴业公司支付所欠货款3802元及利息(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2017年6月1日止,以3380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89.99元,自2017年6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80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另算)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山东新兴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盐城市环宇工程纤维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802元及利息(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2017年6月1日止,以3380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89.99元,自2017年6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80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另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且指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判决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判决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案件受理费895元,减半收取447.5元,由山东新兴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35.5,由盐城市环宇工程纤维有限公司负担10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周德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圆梅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