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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民初10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上海维强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顾远彩、:朱兰明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维强重工机械有限公司,顾远彩,朱兰明,庄惠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0929号原告:上海维强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广浦,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新伟,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安康,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远彩。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延好,江苏新海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兰明。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东林,江苏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庄惠侠。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东林,江苏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维强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顾远彩、朱兰明、庄惠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由于原告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故本案应按照撤诉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高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俊颖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