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1执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长治县万通公路工程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治县东和乡刘家山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治县万通公路工程养护有限责任公司,长治县东和乡刘家山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21执291号申请执行人:长治县万通公路工程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治县苏店镇王董村。法定代表人:周彦,经理。被执行人:长治县东和乡刘家山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国胜,村委主任。本院在执行长治县万通公路工程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治县东和乡刘家山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长治县东和乡刘家山村民委员会至今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长治县东和乡刘家山村民委员会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长治县东和乡刘家山村民委员会在你处的款553582.5元(含案件受理费9166元,执行费7766.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茹海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孟小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