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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8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东莞市金宏辉灯具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福金鹰电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金宏辉灯具有限公司,深圳市福金鹰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8392号原告东莞市金宏辉灯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沙角社区前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065195849Y。法定代表人覃道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覃秀芳,广东覃秀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海霞,广东覃秀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福金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西乡大道233号新宝盛A栋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89784F。法定代表人李少英。委托代理人朱秋惠,广东育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东莞市金宏辉灯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福金鹰电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东莞市金宏辉灯具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金宏辉灯具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9元,保全费人民币468元,均由原告东莞市金宏辉灯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惠娟(兼)书记员 莫  莹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