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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1民初3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丹阳分中心与朱俊华、陈冬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丹阳分中心,朱俊华,陈冬娣,金文华,谢安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3907号原告: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丹阳分中心,住所地丹阳市城市绿洲小区1幢1-1号,组织机构代码46879023-9。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朝耀,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建华,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俊华,男,1973年7月14日生,汉族,,住丹阳市。被告:陈冬娣,女,1975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丹阳市。被告:金文华,男,1974年8月26日生,汉族,,住丹阳市。被告:谢安梅,女,1972年12月1日生,汉族,,住丹阳市。原告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丹阳分中心与被告朱俊华、陈冬娣、金文华、谢安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被告部分归还本息,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情形,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丹阳分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84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邢永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符艳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