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6执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王燕萍与张作桥、郭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燕萍,张作桥,郭金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673号申请执行人:王燕萍,女,196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张作桥,男,196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郭金萍,女,196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本院在执行王燕萍与张作桥、郭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1日扣留被执行人张作桥在武汉铁路局物质供应段襄阳站的工资收入。申请执行人王燕萍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乾向东审判员 罗少伟审判员 袁本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