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执98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989张永福与陈少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福,陈少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98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永福,男,1972年3月30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执行人:陈少武,男,1975年3月3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申请执行人张永福与被执行人陈少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6)苏0582民初86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陈少武应归还张永福借款30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驳回张永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陈少武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26元由张永福负担426元,陈少武负担58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7日立案受理。立案执行标的3058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对被执行人陈少武的存款、有价证券、车辆等进行了查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陈少武银行存款5000元,查获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苏E×××××车辆,现已轮候查封,查封到期日2019年5月9日,本案依法轮候查封了陈少武名下所有的不动产,查封到期日2020年4月11日,除此均未查获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陈少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已执行到位5000元,尚未执行到位300800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2民初86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李 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彬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