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民终4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4104张培培与徐州华博展览服务有限公司、徐州珠峰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州华博展览服务有限公司,张培培,徐州珠峰会展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41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华博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二环西路18号锦湖大楼商办楼一座612。法定代表人:马新亚,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培培。原审被告:徐州珠峰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淮海西路272号西都国际A-1722。法定代表人:范红侠,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徐州华博展览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培培、原审被告徐州珠峰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6)苏0303民初60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后上诉人徐州华博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徐州华博展览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诉权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州华博展览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史善军审判员 程 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侯梦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