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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4民初2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无锡金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被告王市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金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王市里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2693号原告:无锡金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MA1ML99UOQ,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1号花神大道508室。负责人:王林强,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市里,1979年9月9日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原告无锡金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被告王市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受理。2017年6月20日原告无锡金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向本院申诉撤诉。经审查,原告无锡金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金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75元,由原告无锡金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金 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赖江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