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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民终3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郑翠洁、常艳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翠洁,常艳洪,傅利,王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32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翠洁。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天津臻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艳洪。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志强,天津芦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傅利。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安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峰。上诉人郑翠洁因与被上诉人常艳洪、傅利、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7民初字第3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7民初字第326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郑翠洁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张艳军审 判 员  吴文琦代理审判员  刘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