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民终3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郑翠洁、常艳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翠洁,常艳洪,傅利,王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32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翠洁。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天津臻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艳洪。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志强,天津芦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傅利。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安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峰。上诉人郑翠洁因与被上诉人常艳洪、傅利、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7民初字第3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7民初字第326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郑翠洁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张艳军审 判 员 吴文琦代理审判员 刘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