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683民初1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原告德阳弘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唐荣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阳弘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唐荣

案由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3民初1237号申请人:德阳弘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遵道场镇。法定代表人:朱永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勇,四川贞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楷,四川贞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唐荣,男,汉族,1971年8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绵竹市。本院在审理德阳弘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扬公司)与唐荣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弘扬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冻结的金额为790万元:包括对被申请人唐荣在绵竹市人民法院将领取的执行款予以冻结(执行款的依据为(2016)川06号民终141号判决书及(2016)川0683民初1165号判决书);对被申请人唐荣的汽车予以扣押(车牌号:川xxxx**);对被申请人唐荣的房产位于四川省德阳市绵竹市予以查封。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向本院提供保函在237万元的范围内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阳弘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唐荣在绵竹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债权,债权依据为(2016)川06号民终141号判决书及(2016)川0683民初1165号判决书;二、扣押被申请人唐荣的汽车(车牌号:川Fxxxx**);三、查封被申请人唐荣位于四川省德阳市绵竹市的房产。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德阳弘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小林人民陪审员  古利人人民陪审员  陈加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