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81执恢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武安市第一人民医院、李平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安市第一人民医院,李平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恢190号申请执行人武安市第一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郝某某,该院院长。被执行人李平舂,男,1972年9月30日生,汉族,现住陕西省宁陕县。本院在执行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31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6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6年10月23日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执行人员执行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3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温爱斌人民陪审员 王 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连学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