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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903执221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潘固水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潘固水,人潘淑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3执221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环城南路343号。负责人沈云,行长。被执行人潘固水,男,196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人潘淑珠,女,196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903执221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5月31日依法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潘固水名下位于舟山市普陀区东港新立特公寓5号楼501室不动产。买受人沈军(公民身份号码)以79.5万元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2016)浙0902民初00933号民事裁定书、本院(2013)舟普执民字第1748-1号执行裁定书等对被执行人潘固水名下位于舟山市普陀区东港新立特公寓5号楼501室不动产的查封(舟房权证普字第××号、舟普国用(2015)第04452号)。因该不动产已被司法处置,轮候查封自动失效。二、被执行人潘固水名下位于舟山市普陀区东港新立特公寓5号楼501室不动产的所有权归买受人沈军所有。上述不动产所有权自本裁定书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三、买受人沈军可持本裁定书到不动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童 憬代理审判员  齐培君代理审判员  於昭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顾艳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