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121民初1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安艳与周瑞斌、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艳,周瑞斌,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土默特左旗中心支公司,托克托县龙腾达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1356号原告:安艳,农民,现住兴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焕平,内蒙古瑞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瑞斌,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虎(系周瑞斌同学)。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负责人:史志红,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光,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土默特左旗中心支公司。被告:托克托县龙腾达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安艳诉被告周瑞斌、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托克托县龙腾达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土默特左旗中心支公司、托克托县龙腾达运输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艳撤回对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土默特左旗中心支公司、托克托县龙腾达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哈布日其其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东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