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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2民初3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福建鹰思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晋江市永臻纺织实业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鹰思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晋江市永臻纺织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民初3525号原告:福建鹰思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陈丹莹。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楠威,男,该公司员工。被告:晋江市永臻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詹淇凯。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鹰思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鹰思公司”)与被告晋江市永臻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鹰思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鹰思公司以与永臻公司已进行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鹰思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750元,减半收取计7375元,由福建鹰思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声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清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